一、创客创业资助审批内容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以及创客企业的资助。
二、创客创业资助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创客创业资助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申请人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创客创业资助审批条件
申请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优秀企业或团队、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初创组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并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请普通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企业。
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5月5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5月8日
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 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