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08-0215:03:40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2023年7月21日14时30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大楼二楼会议室举行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报告公布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2023年6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召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对报名人员进行遴选,确定了9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并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3年7月10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3年7月21日14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召开,9名听证参加人全部到会,其中2名听证参加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会,所有听证参加人都发表了听证意见。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深圳市司法局汪伟担任本次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钟洁瑜和陈萌作为听证组成员,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了本次听证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凌非另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芳和吕秀清担任听证陈述人,介绍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依据、目的和主要修订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共计十三条,梳理归纳如下:
1.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增加公众异议回应的相关表述。
2.建议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申请人将申报信息公示”的方式进行明确。
3.建议对第五条第二款中“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含义进行明确。
4.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评委会成员和评审人员的遴选要求。
5.建议缩短评奖周期至每二年举办一届。
6.建议将个人纳入评奖范围。
7.建议在第四章中适度加入“构建立体化宣传矩阵平台,并为此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的内容,并由政府牵头,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深圳市质量教育基地之间建立链接,各方合力打造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展示和教育平台。
8.建议在第五章中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理程序进行细化。
9.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评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建议增加从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除名的惩罚制度。
10.《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评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评审管理规范》)部分术语不一致,建议做好《管理办法》与《评审管理规范》的衔接,对于相同内涵的作统一表述,不同内涵的作出区分。
11.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企业。
12.建议删除第十六条“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的内容。
13.建议除了评审人员主动申报回避,补充依申请回避程序,即在确定评审人员名单后,对名单进行公示,由申报主体提出回避申请,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允准。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听证组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有关公众异议处理程序的表述过于简化,应相应增补,并在《评审管理规范》中作出具体规定,此意见应予采纳。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原则上由申请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可以采用文件流转、网站公开、宣传公告等多种方式,应在《评审管理规范》中对公开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明确,此意见应予采纳。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对“国际国内的最高荣誉”的含义在《管理办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评奖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此意见应予采纳。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关于人员甄选问题,目前《管理办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如评委会成员由评委会主任批准后聘任,评审人员通过考核录用或能力评估的方式来遴选,可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并通过《评审管理规范》,此意见应予采纳。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规定,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同时和奖项相关活动的设立、调整、变更,都应按严格按程序报批,因此依据上位法规定,市长质量奖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从国际范围看,目前允许个人申报质量奖的还是少数,从国内来看,国家质量奖和部分省政府质量奖确实允许个人申报,但是为数不多。从深圳实际看,目前纳入个人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候选人数量少,达不到市长质量奖优中选优的预定目标,因此当前修订中暂时不宜设置面向个人的奖项。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第四章单设一个章节对奖项宣传推广要求进行了规定,覆盖面、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本建议已在第四章中有所体现,可对原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八)关于上述第八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关于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此意见应予采纳,可合理采取措施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九)关于上述第九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对失信评审人员采取从专家库除名等方式,有利于对不良评审行为实施惩戒和维护评奖工作秩序,此意见应予采纳,可在《管理办法》《评审管理规范》有关责任条款中增补相关规定。
(十)关于上述第十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应对具体的行文表述进行梳理、统一和规范,此意见应予采纳。
(十一)关于上述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法律上“企业”的范围大于“企业法人”,此处采用“企业”概念更为准确,此意见应予采纳。
(十二)关于上述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市长质量奖非评不授,所以评定标准对于实现奖项政策目标至关重要。第十六条自《管理办法》制定之初延续至今,强化体现了评奖工作国际对标和与本土特色结合的特点,另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的规定也成为奖项持续改进的依据,因此,原则上还是应当保留在《管理办法》中作为指导评奖工作的规则。
(十三)关于上述第十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通过依申请回避和任职前主动回避相结合,可以更好地保证评奖工作的公平公正,此意见应予采纳。
专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