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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8-04-1814:20:05

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推广作用,促进新区自主创新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推动新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现决定开展光明新区2018年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017年1月1日至今,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始终在光明新区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三)专利申请或版权等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申报要求:

(一)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或以上),以及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光明新区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上一年度在深圳的纳税额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分支机构。

(二)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三)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

(四)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死亡一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受过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三年内无放弃或视为放弃本认定项目的情形。


三、 资助标准

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由光明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5家,并颁发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四、 管理和评审

(一)项目评审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切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优势企业认定范围的项目,不提交评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可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提交专家评审。

(二)专业评审组由知识产权有关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由专家担任,成员4-6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评。

   (三)评审专家由市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甄选。

   (四)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具有评审经验的专家担任,负责主持评审工作,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五)优势企业认定项目的评审从评审标准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六)专家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报光明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会审,做出推荐优势企业认定决定。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拟资助项目决定进行审核认定,做出拟认定的决定。拟认定决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认定。

(七)申报认定项目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年度同类项目的评审。


五、异议及处理

(一)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拟资助决定公示期内向光明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三)光明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完成调查、复核工作,及时提出复核意见,并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六、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4号光明市场监管大楼509室(光明新区管委会右侧);

咨询电话:88211093 联系人:范小姐


光明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 代章)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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