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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几个注意问题

更新:2019-11-2109:08:13


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

根据新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专利宣告无效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二、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延期问题


专利复审请求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复审通知书(较常见);

二是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较少见),并指定答复期限(1个月)。

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的当日)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个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延长2次,对于专利复审中的指定期限而言,延长的时间最长可达到4个月。

三、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问题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

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对于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该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起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将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基于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应当以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专利申请没有通过专利审查,那么就需要专利复审,专利复审成功的几率需要结合复审理由是否充足,成功率一般会有所降低,申请专利前期有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就是专利的检索,是否对专利进行全面检索会直接影响到申请专利的成功与否,假如盲目的申请一个专利,前期没有进行系统专利检索,那么直接申请专利就等于没有预知之后的成功率,对专利申请的成功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前期专利检索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没有做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那么专利被驳回概率也会相对增大,可能专利与他人的专利重复了故而驳回,那么在专利复审基本上面也是大打折扣。

对于专利经过周全的检索,做好全面的专利布局工作,专利被知识产权局驳回的可能性就会减低,但是如果被驳回,建议大家也不要放弃专利复审,先申请复审看是否能成功申请专利,因为也有很多企业通过复审而成功申请到专利,当然是否申请复审这个也是要专利人自身衡量是否有必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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