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9-08-2610:20:5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孵化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主体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资助、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同一项目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已经申请过同类型资助或者奖励的(如质押融资贴息贴补、保险等),不再重复资助或者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上级部门要求我市开展的其他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三)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四)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文件,以及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评估费用等文件。
第六条 支持专利保险,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同一家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三)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
(四)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
第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我市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或者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三)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
(四)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方案;
(四)满足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称号;或属于年度专利代理量在6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新设代理服务机构。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获评文件;
(四)专利代理量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扶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被确认为本项目承办单位的,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4家,每个项目资助金额40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大数据平台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支持事业单位与数据企业联合申请;
(二)开展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业务,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服务能力,有完整的IT技术和知识产权分析融合型技术团队,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分析项目;
(三)已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具备提供高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及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等领域的数据服务的能力;
(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库设置于标准化机房(自建或委托管理),知识产权数据量不少于2000万条;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已建设完成数据平台接口,具备向我市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的技术条件。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展示资料;
(四)满足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与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四)托管的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合同;
(五)申请人提供为每家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成效的材料;
(六)小微企业名录库入库相关材料;
(七)托管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和产业园区开展深圳市重点产业的商标品牌培育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创造和运用,优化商标品牌融资和资产运营,加强商标品牌培训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商标品牌风险防范和维权保护能力等相关工作。资助不超过8家,每家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二)重视商标品牌工作,有专门的商标品牌管理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职商标品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三)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的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的商标品牌业务培训活动;
(四)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2年开展商标品牌维权10次以上;
(五)行业协会申请的,其协会会员单位中有5家以上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10家以上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
(六)产业园区(含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申请的,园区内企业中有5家以上拥有注册商标超过50件,10家以上拥有注册商标超过20件。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其中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的机构还需提供产业品牌集聚区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三)商标品牌管理部门、商标品牌专职工作人员、注册商标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标品牌推广、商标品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的图片、签到表等相关材料;
(五)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记录材料。
第十二条 推动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培育、转化、运营,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培育和运营。
一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50件以上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10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为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向美国、日本和欧洲中的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同族境外发明专利申请且已公开;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50件以上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10件以上PCT国际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主IPC分类号小类相同;
(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技术,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类资助:每个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该核心基础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100件以上发明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并公开15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对于以上项目,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不超过2个资助项目,且同一资助项目对同一申请人仅能资助一个专利组合。
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核心基础专利及外围布局的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
(四)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工作,设立专利导航培育项目。经评审,被确认为本项目承办单位的,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资助不超过3家,每个项目资助金额20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
(二)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三)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四)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
(五)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研究团队相关材料;
(四)已开展相关行业专利导航研究材料和继续开展专利导航研究的可行性报告;
(五)已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的相关材料;
(六)已开展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的相关材料;
(七)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我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及处置方式进行评议,形成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资助不超过9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与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深圳市外机构联合申请项目;
(二)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评议经验;
(三)了解相关产业细分领域分类以及关键技术。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方案;
(四)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相关材料;
(五)已开展相关产业技术研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培育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2018-2020年度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官方网站网页截图)。
第十六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三)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四)在提交资助申请前12个月内,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或软件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
(五)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提交资助申请前12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证书、软件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专项行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知识产权执法辅助支撑,包括电子固证、数据化模块支撑、侵权鉴定、专家咨询、协助执法取证等,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注册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
(三)不接收多家企业联合投标。
除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外,其中电子固证、数据化模块支撑项目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网数据(包括社交网络、公众号等数据)的采集分析能力,能对侵权行为影响用户规模精准评估量化,能对侵权链接实施屏蔽,能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追踪溯源;
(二)具有三个以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线索发现、团伙追踪、案件打击的实践经验。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其中包括具体业务实施方案、操作规程以及独立法人资格说明;
(二)申请人的专家队伍、专家资质或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佐证材料,办公场地、保密机制等情况说明材料和近年同类业务业绩列表。
第十八条 支持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和高新区等重点产业集群依托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其实际运作机构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我市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自贸试验区或高新区等区域,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一年以上,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成立文件;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等证明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持续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遴选一批适应市场需求、专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的机构,壮大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类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奖励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代理人在同一家机构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且在目前任职机构任职达2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人本地社保文件。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相关证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类资助: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辖区)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按照实际成本支出,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三)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等课程的授课教师是国家级、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培训课程证明材料;
(四)课程设置方案;
(五)实际开课文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材料;
(六)支出财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费用支出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以及申请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申请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受理、评审、核准、公示、异议处置、拨款等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奖励等支持:
(一)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
(三)列入安全生产相关黑名单、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存在本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五)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第五、六、八、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九条规定资助项目的申请数量不足时,在不超出申请项目实际支出成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资助;项目申请数量超额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本操作规程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9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